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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,江蘇省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日常檢查中,發現一家口罩生產企業正在生產的口罩上印有LV的標識。
同時,現場也堆放有大量印有LV標識的無紡布,該企業當場無法提供出LV的相關授權資料,對此,該局于當日立案調查。
經清點,現場共發現印有LV標識的口罩8000只、無紡布83卷,執法人員當即對上述產品及原材料進行了扣押。
雖然路易威登馬利蒂(法國)未在口罩等防疫物資產品上在中國注冊商標,但LV標識作為奢侈品牌已經在相當范圍內具有知名度,當事人未取得授權而生產帶有LV標識的口罩,具有傍名牌的嫌疑。
經與路易威登馬利蒂(法國)及路易威登(中國)商業銷售有限公司核實,并未授權該公司生產口罩,因此該公司生產的口罩為假冒LV標識的口罩,構成了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標識的混淆行為,致使消費者誤認為該口罩是路易威登品牌的商品。
假冒LV標識的口罩
該企業剛投入生產,由于執法人員發現及時,才沒有導致近百萬只假冒名牌的口罩產出及流入市場,避免給消費者及路易威登品牌帶來損失。
法條鏈接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》
第六條
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,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:
?。ㄒ唬┥米允褂门c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、包裝、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;
?。ǘ┥米允褂盟擞幸欢ㄓ绊懙钠髽I名稱(包括簡稱、字號等)、社會組織名稱(包括簡稱等)、姓名(包括筆名、藝名、譯名等);
?。ㄈ┥米允褂盟擞幸欢ㄓ绊懙挠蛎黧w部分、網站名稱、網頁等;
?。ㄋ模┢渌阋砸苏`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。
第十八條
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,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沒收違法商品。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,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;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,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。情節嚴重的,吊銷營業執照。(來源:張家港市場監管)